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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赠与对方房和车赠与是否有效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18-12-14 浏览量:0

案例简介:丈夫出轨赠与对方房和车

朱某与陆某是夫妻,双方2005年登记结婚,由于工作原因,陆某婚后经常在承包工地留宿,并需要与客户应酬。在娱乐场所的一次觥筹交错之间,陆某与当时还不满20岁的女子李某结识。很快,两人便发展为情人关系交往并同居。2015年1月,李某与陆某的孩子呱呱坠地。同年9月,李某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在苏州高新区购入了一套价值75万元左右的商品房,登记所有权人为李某。就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当日,陆某向房产商支付了20余万元。到了2016年1月,陆某又出资30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捷豹轿车,车辆登记在李某名下。朱某在得知上述情况后,将丈夫与李某一同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应为无效

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陆某在与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婚外同居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请求返还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陆某为被告李某支付了购房及购车款项,在此过程中,李某并未支付相应对价,因此客观上已经形成李某接受陆某赠与欠款的事实。综上,陆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的行为应属无效,对原告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陆某对赠与被告李某的行为无效,李某向原告返还财产50余万元。

律师说法:丈夫出轨赠与对方房和车,赠与是否有效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对夫妻财产进行书面的约定,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并未分割,属于两人共同共有。如夫妻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形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他人,且非日常生活需要,赠予无效,另一方享有起诉的权利,可以诉求受赠人返还受赠款项。在本案中,陆某为李某支付了购房及购车款项,在此过程中,李某并未支付相应对价,因此客观上已经形成李某接受陆某赠与欠款的事实。所以,陆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的行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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