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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是否享有追偿权?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17-07-26 浏览量:0

 李某在甲公司打工过程中与消费者王某发生纠纷,王某将李某打伤构成8级伤残。后王某逃走,李某要求甲公司承担雇主责任。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赔偿李某9万元。案件执行阶段,王某投案自首,在公安机关主持下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李某4万元,李某不再追究王某任何责任。甲公司得知李某已获得王某赔偿后要求从其应承担的9万元中扣除4万元,法院告知并征得李某同意后,将甲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款扣除4万元,甲公司实付李某5万元,案件执行完毕。后甲公司认为王某作为李某受害案直接侵权人,未及时赔偿李某损失导致甲公司承担雇主责任,要求王某赔偿甲公司支付给李某的5万元。

  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甲公司享有追偿权,追偿范围应以其承担的赔偿额为基础,以王某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限。本案甲公司向受害人李某支付的赔偿额已超出王某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原民事案件系当事人在刑事案件处理之前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赔偿标准计算受害人李某的各项损失并无不当。故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第二种意见:甲公司已经丧失追偿权,追偿权的基础在于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与李某自愿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在先,且在调解协议中,李某明确表示不再要求王某承担民事责任,该意思表示系受害人李某对自己的权利处分。甲公司另行支付李某5万元,虽为履行生效判决,但系在受害人不再要求侵权人赔偿后对受害人李某的额外支付,与王某无关。且甲公司在知晓受害人李某与直接侵权人王某之间的调解协议具体内容后,可以通过申请执行回转保障其权益,而非提起本案之诉。故对本案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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