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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效力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16-11-02 浏览量:0

仲裁协议的效力就是指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仲裁协议有效成立后,即产生独立于主合同的法律效力,即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失效:

1、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即仲裁协议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得到最终解决,该仲裁协议因此而失效。

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使该仲裁协议失效。

当事人协议放弃仲裁协议的具体表现为:

①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明示放弃了原有的仲裁协议。

②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

③当事人通过默示行为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使仲裁协议失效。

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

4、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协议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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