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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去哪家法院起诉好

来源:谢力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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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去哪家法院起诉好

原创|谢力



离婚案件哪家法院管!

民事诉讼的“管辖”,通俗点说,就是当我们遇到纠纷,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时候,去哪个法院“告状”的问题。

大数据表明,近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在所有的民事诉讼中,常年稳居前三甲的位置。下面,笔者就现实中存在的各种离婚情形,以管辖为专题,和大家分享交流。了解即可,不盼用上。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先解释下几个常用的法律术语: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注意:若“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居住地”:是一种事实状态,不一定与“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重合”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下面,介绍几种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二)当事人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的时候被告的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三)当事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一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离婚当事人在国外时的离婚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提醒: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
茫茫人海,两个人的相遇相识相知到最终相守,
时光不易,且行且珍惜。

决定离婚了,不要去错了法院哟!

以上内容由谢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谢力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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