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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利益最大化乃辩护之道

来源:谢力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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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刑事辩护中,有一种独特的辩护文化,那就是对无罪辩护的追求。有名的律师将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例作为炫耀的资本,有名的律师事务所也将无罪辩护作为其“金子招牌”。在很多刑辩律师的心目中,无罪辩护才是刑事辩护的最高境界;无罪辩护成功案例的多少是衡量一个刑辩律师执业成功与否的标准。果真如此吗?在笔者看来,无罪辩护并非刑事辩护的最高境界,更不是衡量刑辩律师执业成功与否的标准。

一、理性看待无罪辩护

正如司法机关需要理性看待无罪判决一样,辩护律师也需要理性看待无罪辩护。首先,不能盲目追求无罪辩护,更不能对无罪辩护盲目崇拜。是否作无罪辩护应该是在认真阅卷、深入分析事实证据、深刻研究法律适用、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见基础上而做出的理性选择。实践中,一些律师连案卷都没有阅,就盲目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一些所谓的“大牌”律师甚至公然宣称“大律师从来都是不需要阅卷的”。这种无罪辩护是不负责任的,也是违背基本职业道德的。其次,无罪的概念对辩护人而言应该是广义的,广义的无罪案件还包括撤销案件和不起诉。其实,审前通过辩护人的工作实现无罪化处理更为容易。据统计,2015年全国无罪判决率仅为0.08%,而全国检察机关督促侦查机关撤案的案件是法院无罪判决的10倍,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是无罪判决的25倍,相对不起诉是法院无罪判决的49倍。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早一天从犯罪中解脱出来才是他们最大的利益。在美国,90%以上的案件是通过诉辩交易结案的,这意味着刑事辩护的空间90%以上是在庭外,而非一纸无罪判决书。

二、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才是辩护成功与否的根本标准。从古罗马产生律师制度的第一天起,律师就被要求必须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这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辩护成功与否的实质性标准在于有无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刑事辩护的中国问题,不仅仅是辩护率偏低的问题,更是有效辩护率低的问题。有效辩护是就指律师为被告人提供了富有意义的法律帮助,因为“当事人要竭尽全力发挥自己的全部才干,说服审判官将判决引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且又不能遭到审判官的批驳。因此这种情况下,作为当事人的一种手段,就是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以补充自己能力的不足”(河谷弘之:《律师职业》,康树华译,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50)。但实践中,个别辩护律师为了出名不惜损害被告人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如南京虐童案。“对于一个无法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被告人来说,其境况与根本没有律师帮助的当事人一样糟糕”(【美】拉费弗,等:《刑事诉讼法》(上册),卞建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661)。何止如此?有时是更加糟糕!著名律师田文昌指出,“刑事辩护不能以输赢论英雄……一个律师,只要尽职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就已经发挥了律师的作用……对无罪辩护的盲目推崇,是一种很不成熟的辩护文化。”(田文昌、陈瑞华:《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5

三、多元化辩护的时代已经来临。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传统刑事辩护片面重视“实体之辩”,导致“无罪辩护”成为主流辩护形态,程序之辩、证据之辩、量刑之辩倍受冷落。这给人一种感觉,仿佛无罪辩护才是王道,其他辩护都登不得大雅之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量刑调查程序等内容,未来的庭审辩论将大量集中在程序、证据和量刑等问题上。正如陈瑞华教授所言,“在正常的法制环境下,量刑辩护才应该是律师的基本功,因为90%以上的案件都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田文昌、陈瑞华:《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5)。多元化辩护的时代已经来临,刑辩律师必须扭转以无罪辩护为最高追求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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