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易轶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为安全转移财产,妻子自学婚姻法,结果……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10-15 浏览量:0

一般来说,夫妻间感情出现问题到最终离婚,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为了在离婚时分得更多财产,一些人就打起了转移财产的主意。为了安全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雷女士甚至还自学了《婚姻法》,并认真研究了《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关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这条规定里,雷女士注意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节点是“离婚时”,她从度娘处搜索得知,这离婚时一般是指“离婚诉讼期间”,她认为自己找到了一个安全转移夫妻财产的方法。

雷女士与宋先生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3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雷女士已经萌生了离婚的想法,并开始自学婚姻法,并很快找到自认为安全的转移夫妻财产的方法。2013年4月30日,雷女士将自己账户内的19.5万元转给案外人。2014年2月,雷女士搬出双方住所,另行居住,并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上述判决生效六个月后,雷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双方均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雷女士要求分割宋先生婚后养老保险金1.5万元,宋先生要求分割雷女士名下夫妻共同财产25万元。雷女士不予认可,并向法院提交银行卡2014年整年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账户最终余额为262元。法院经宋先生申请,调取该银行账号自2012年开户后的所有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女士于2013年4月转移了19.5万元财产,但雷女士表示忘记了具体用途,并认为这笔钱款支出时,双方关系还很好,不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动机。

那么,雷女士转移19.5万元的行为发生在离婚时吗?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处理?

第一,“离婚时”应指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从字面意思来看,雷女士转移19.5万元的行为没有发生在离婚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也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少分财产进行了规定,但这条规定里并没有严格限定“离婚时”。同时,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时限,涵盖了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因此,法院在实际审判工作中一般会对“离婚时”的理解应作扩大解释,即不仅指离婚诉讼期间,而是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故意隐瞒其曾经的擅自处分行为,则可能推定处置方存在转移等夫妻共同财产行为。

第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应少分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亦规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应少分财产。

这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实务审判中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非法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夫妻双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对其少分或不分。

因此,当夫妻一方准备提起离婚诉讼时,为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分配,防止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收集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如收集银行卡账号、余额,一旦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可在诉讼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在法庭上,雷女士无法解释和说明自己转移19.5万元的合理用途,最终被法院认定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认为雷女士应当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决19.5万元存款应由雷女士补偿宋先生12万元;宋先生婚后养老金1.5万元归宋先生所有。

已故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即使是在我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高度概括性的法条远远无法与丰富多变的实践经验相提并论,因此奉劝各位,千万不要像董女士一样,只读懂了法条本身就敢据此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反而付出了更大的代价。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132-4146-0964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