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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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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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就业的,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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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工作中的工伤认定引争议 
2014年8月,李某被餐厅招用为洗碗工,工资按月发放,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月5日,李三在工作中受伤,未再继续工作。2015年3月23日,李三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李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李三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二者无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餐厅系依法注册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李三,女,在餐厅招用时,年龄为57岁,至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二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李三受伤应适用工伤认定。 
律师说法: 已达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认为是劳务关系,也可认定工伤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2.对于已达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未予明确是否属于劳务关系。 
3.主流观点认为,对于已达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认为是劳务关系。 
4.已达退休年龄后参加务工可以认定工伤但不必认定劳动关系,可适用劳务关系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高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本案中,餐厅系依法注册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李三,女,在餐厅招用时,年龄为57岁,至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二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李三受伤应适用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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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谦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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