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

杨谦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综合

未经许可复制题词进行宣传 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5
人浏览

案情简介:未经许可复制题词进行宣传,是否构成侵权

牛某称:A公司在取得我的题词的物权后,未经我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我作为知名学者的声望,在其宣传品上刊发,并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原样复制我的题词“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手迹,藉此扩大产品的销量,获取利益,侵犯了我的著作权。请求判令A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500万元。A公司答辩称:我们将牛某题词刊登在内部资料上是常例,无可非议。公司生产部门确实在样品一千克上使用了牛某的题词,但是作为礼品分送他人,未进行过任何销售,是正当使用。请求驳回牛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认定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根据证据证实,带有牛某题词手迹内容的包装袋的印刷版本虽不同,但均盖有被告的钢印,足以证明不同版本的包装袋均属被告使用。牛某所提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有误,导致索赔要求过高。具体的赔偿数额,应由本院根据侵权事实、情节、后果及每袋产品的销售利润酌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于1996年12月18日判决A公司立即停止对牛某牛某的侵权行为。A公司未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印制带有牛某作品的包装袋的数量,又不提供相关的生产、销售帐目,故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赔偿数额。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发生侵权

牛某为被告产品的题词手迹作为书法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被告获得该作品原件后,作品原件的物权确发生了转移。但这种转移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权益随之发生转移,牛某仍享有该作品的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告如欲使用该作品,仍需得到牛某许可,并应支付相应的报酬。但被告未经牛某许可,将牛某题词手迹部分地使用在其产品的包装上,利用牛某的声誉进行商业销售活动,该行为违背了牛某题词的初衷,破坏了牛某作品的完整性,已构成对牛某著作权的侵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虽辩称只作礼品分赠,未作销售,但产品包装上未注明赠送或非卖品字样,被告亦没有证据证明仅印制了500个带有牛某题词手迹的包装袋,故其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牛某为A公司产品的题词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牛某虽然将该品的原件交给了A公司,但并未将该作品的著作权一同转让。A公司取得了牛某题词原件的物权,但没有取得著作权。A公司未经牛某许可,擅自使用牛某的作品,其行为构成了对牛某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本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以上内容由杨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杨谦律师咨询。
杨谦律师
杨谦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44918人好评:15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商广场写字楼3401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谦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61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地  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商广场写字楼3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