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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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恋时共刷信用卡,分手后谁来还钱?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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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故事


热恋时共刷信用卡 一拍两散谁来还钱


小萍和她的前男友小林都是平潭人,双方在确定情侣关系后,开始共用小萍的信用卡。在日常生活中,小萍的信用卡是放在小林身上的。小到吃饭,买衣服,大到买手机,用的都是小萍的信用卡。有时候小林也会利用信用卡进行“套现”,用作生活周转资金。当时,双方感情甜蜜,共同约定,信用卡交给小林保管,欠款也交给小林负责归还。


时间久了,问题就来了。由于两人挥霍无节制,前期拆东墙补西墙还能把信用卡欠款还上,但随着开销增大,两人“山穷水尽”,无法还清信用卡,感情危机也随之爆发。


后来,小萍提出了分手,两人一拍两散。等到信用卡还款日,小萍傻了眼,信用卡里还欠着很多钱。她便找小林要求还信用卡的钱,多次协商后,小林答应还钱并且立下借条,承诺会按期还款,若未按期还款,则按月利率 2%计算利息。


可是之后小萍再三催讨,小林却变了卦,认为信用卡是谈恋爱时一起花的,凭什么由他一个人还。小萍十分气愤,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审理中,小林辩称,借款不是事实,小萍在恋爱期间开销很大,导致信用卡欠款,借条是在小萍找人暴力威胁之下他才写的,因此他不同意还款。小萍则否认了小林所言,强烈要求林某还款。小萍还说为了避免逾期,她经民间高利借钱偿还信用卡,请求法庭支持要求林某按约定的月利率2%偿还利息。



法官说法


持卡人要先还款 共用一方再还钱


平潭法院经办法官认为,根据信用卡的性质,不管谁用了信用卡,持卡人小萍对银行均有还款义务。因此,在小林未及时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小萍有义务向银行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解释,事实是小林借用了小萍的信用卡并用于消费,因此双方之间产生了借贷关系。经双方结算,小林向小萍出具了借条予以确认,小萍有权在小林未及时还款的情况下要求小林还清欠款及利息(年利率24%以下的利息受法律保护)。

小林反驳称,借条是受小萍胁迫签下的,根据法律规定,小林需要对此事实拿出证据。此案中,小林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未在当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其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在这里,法官特别强调,如果你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借条,一定要立即向公关机关报案,或者,在出具借条后一年内除斥期间向法院提出撤销权之诉。


法官说,由于小林与小萍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刷信用卡产生的,有别于普通民间借贷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小林未及时还款时,银行并不能要求小林还款,而小萍有义务向银行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因此,当小萍在小林无法偿还借款时需要自行筹措款项偿还银行,其主张欠款利息月利率2%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现如今,情侣、兄弟姐妹、亲戚朋友间因借用他人信用卡的现象普遍存在,未及时还清信用卡,就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 会产生高额的逾期利息;

2.银行向法院起诉,因此会产生诉讼费用,持卡人如果没有及时偿还,还会上黑名单,产生不良信用记录,今后申请贷款等都会产生直接影响;

3.如果欠款金额达 1 万元以上的,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情形之一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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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谦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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