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

杨谦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综合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0
人浏览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各种保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现身市场,许多人开始关注保险,那么大家知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什么吗?接下来我们就详细的了解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网友提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呢?在买保险时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别有什么条件约束呢?

律师解答:被保险人是保险的承保对象,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成人,也可以是儿童,但如果是儿童的话,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投保。如果您给自己的财产投保,您就是被保险人,给您儿女投保,您的儿女就是被保险人。 

投保人是申请保险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也是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包括自然人和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投保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还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未成年人或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做投保人。简而言之,谁买保险,谁就是投保人。

投保人应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及16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投保人。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被保险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2、享有赔偿请求权。 

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明确规定: 

1、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时,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就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该保险合同转让和质押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合同的转让和质押也无效。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以上内容由杨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杨谦律师咨询。
杨谦律师
杨谦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44918人好评:15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商广场写字楼3401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谦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61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地  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商广场写字楼3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