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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营利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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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营利,是否构成侵权

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并依据上述权利人授权(详见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或版权合作协议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王某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作品,严重侵犯了音集协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决:1.王某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涉案200首侵权作品;2.王某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100,000.00元,承担音集协为维权而支出合理费用(含律师费)共计5,000.00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KTV播放的音乐电视作品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本案涉及的《奇迹》等音乐作品,系由满江等演唱,由A公司等制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由A公司等享有。音集协虽非涉案《奇迹》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但其以合同方式取得了权利人对涉案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等相关权利的授权。因此,音集协有权以自己名义,在被授权的范围内就相关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其中有172首音乐电视作品在画面、人物、音乐等方面相同。王某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点歌设备中放映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涉及的音乐电视作品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故其著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在音集协提供的包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原版专辑的内页及播放画面上明确记载著作权人为A公司等公司,且王某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依法确认A公司等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音集协经A公司等公司授权,享有许可卡拉OK经营者以复制、放映等方式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本案涉及2.为你写首歌68.要嫁就嫁灰太狼137.穷浪漫等3首录音录像制品,依据著作权法规定音集协代表录音录像制品权人要求王某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有权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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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谦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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