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

杨谦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综合

放弃继承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应征得配偶同意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4
人浏览

案例简介:放弃继承行为是否有效

被告蔡某甲自愿放弃父亲生前所有房屋的继承权,并在放弃产权声明及房屋产权继承具结保证书上签名确认自愿放弃廖某丙房屋的继承权。原告廖某与被告蔡某甲因夫妻感情破裂被判决离婚,且被告蔡某甲承担婚生女相应抚养费。原告认为蔡某甲放弃继承系为了逃避履行法定职责,超出其个人应当履行义务的价值的放弃财产声明无效,遂诉请要求判决被告放弃继承蔡某丙遗产份额的民事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判决该放弃行为有效 

《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权系基于特定身份关系所享有的身份权,继承人有权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同时亦享有放弃继承的权利。被告蔡某甲作为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即拆迁补偿安置权益分配前,签署放弃产权声明及房屋产权继承具结保证书,系对自己继承权利的放弃,该权利的处分无须征得配偶的同意。因被上诉人放弃对其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并不影响原婚姻关系一方对其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依据《继承法意见》第46条之规定,该放弃行为合法有效。

律师说法: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故在遗产处理时,就放弃还是接受继承财产,是基于身份关系做出的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经过配偶同意即生效。 但在现实生活中,放弃遗产继承很多情况下不是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特别是夫妻感情不佳,处于分居或离婚的的情况下,夫或妻一方表面是放弃继承财产,实质是规避另一方离婚时分得该财产,其行为和真实意思表示常常有背离。对此,在具体案例中,法院应通过具体当事人的行为表现和案件的不同情况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不同情况,应做出区别对待。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以上内容由杨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杨谦律师咨询。
杨谦律师
杨谦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44918人好评:15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商广场写字楼3401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谦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61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地  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商广场写字楼3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