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侠律师

王丽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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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下是可以要求支付相关补偿?

来源:王丽侠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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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于18年2月21日进入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就职仓库理货员,试用期3个月,月薪4000月。6月底转正,正式工资5000元/月外加每月纪效工资300元/月(此钱以现金形式发放)。8月担当发货组组长一职,月工资7000元。每月休息4天每周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到晚上6点(6点工作没完成不能下班,完成工作才能下班),大概超时2小时,中午没有休息时间吃完中饭就开始工作。到了7月底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但合同甲方是下属某个汽车用品经营部,且合同上没有明确的工作,休息时间。因此没有签定此合同,并按照公司的规定写下了:由于个人原因不签定合同的证明。以签定合同的仓库同事至今也没有交纳社保。12月27日晚上19点公司领导和仓库全体员工开会,20;40分郭某提出现在时间不早了,大家还要赶工交车回家,明天还要正常上班,不住在公司宿舍的员工是不是可以先走,不走交通费怎么解决。12月29日人事部成员和郭某联系说是因开会的事郭某和仓库2位同事被公司解雇,只把剩下的工资发放进行发放,并没有支付的相关补偿,该案件中郭某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劳动法中的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因为其存在一定过错,法律规定其对劳动者作出的一种经济性质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44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中的赔偿金是指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法定的对用人单位的一种经济性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从积极方面明确列举了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第四十二条从消极方面列举了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凡是不符合所列举的积极情形,用人单位即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凡是符合所列举的消极情形的,用人单位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

那么,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是否可以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呢?本律师认为,针对该问题的回答不可一概地说不可,亦不可绝对地说可以,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倘若用人单位仅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即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只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亦即劳动者不可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倘若用人单位除了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外,还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的,即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经济补偿的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因此郭某是可以进行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进行支付相关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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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丽侠
  • 执业律所: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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