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侠律师

王丽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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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担保要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王丽侠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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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

张某于2017年5月6日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十万元,张某当时出具了借款字据,注明还款日期为2017年1225日,王某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款字据上签名。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催要,但张某一直未还钱。无奈之下,李某于2018年7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及王某偿还借款。

二、案例分析

我们若要知道该起案件中王某作为一个担保人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我们得先了解他们之间的约定属于哪种保证方式以及担保期限是多久,主要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一般保证

在有保证合同时,合同当事人直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张某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在有保证合同时,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对债务人与保证人的追偿并没有具体的先后顺序。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该起案件中,并未对王某的保证方式做出具体的说明,应该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李某可以要求债务人张某还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王某还款。

三、保证期间

(1)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对应的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中的保证人与债权人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中,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的6个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话,自主张权利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如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仍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则担保人无须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当事人签订协议时未约定具体的保证期间,所以保证期间视为6个月,债权人李某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王某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李某在6个月内一直未主张权利,想起向王某主张还款已是在六个月后,已经错过了6个月的保证期限,丧失了主张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权利。因此,债权人李某只能向债务人张某主张还款。

四、总结

结合上述案例,借款时应书面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并且一定要体现“担保”的的字样,比如尾部写“担保人XXX”或者“XXX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等,只有签名并无说明担保是无效的;还要由担保人签字按手印,明确具体的还款日期,确定自己能够主张权利的具体期限,以便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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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丽侠
  • 执业律所: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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