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亚兰律师

赵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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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墓葬罪

来源:赵亚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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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XXX的的委托,指派XXX律师担任本案二审辩护人,经庭前查阅本案一审案卷材料,参加二审庭审,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认定本案犯罪对象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那么根据《刑法》规定,本案涉案墓葬应同时具备两个要素,即古墓葬且具有特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第三条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二、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规定:(一)按照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规定,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古墓葬、古遗址,受国家保护;辛亥革命以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也视同古墓葬、古遗址,受国家保护。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只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文物方受国家保护。《刑法》对“盗掘古墓葬罪”的规定显示:该罪保护的法益最低级别的“古墓葬文物”应为“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文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文物属于“加重刑罚情节”)。也就是说如构成本罪,其犯罪对象须同时具备两个限定条件:第一,须为古墓葬,第二,前述古墓葬须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经对比后,发现《刑法》对盗掘古墓葬罪规定的保护对象和《文物保护法》所保护的文物对象是一致的。

同时上述《解释》则对盗掘古墓葬罪的保护对象作出进一步细化解释:第一,墓葬的时间上是在清代和清代以前形成的;第二,辛亥革命以后形成的,但属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

一审判决XXX犯“盗掘古墓葬罪”,且按照加重情节对XXX进行定罪量刑。那么根据上述的分析及“罪刑法定”的原则,XXX所盗掘的犯罪对象只有明确确定为“古墓葬”且“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而认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准时,一审判决方能根据该“事实”对上诉人依法“定罪量刑”,否则将违反”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二、本案的犯罪对象即涉案墓葬欠缺定性的关键证据---鉴定意见,无法得出涉案墓葬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2527-2008)《文物保护单位标志》,该标准第3.1条明确定义“文物保护单位”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经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成为文物保护单位。”

辩护人认为,根据上述定义,作为 “文物保护单位” 的古墓葬,首先是不可移动的文物,那么它应该是一个有形物,且有固定的地理位置;其次是否能够成为“文物保护单位”须由相关部门进行认定。但本案一审判决不仅欠缺认定涉案墓葬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关键证据,反而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却采纳了行政单位出具的与涉案墓葬的性质毫无关联性的,仅能证明涉案墓葬地理位置的《证明》。

辩护人认为,一审中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墓葬的年代即是否为古墓葬,一审也没有查明涉案墓葬是否具有特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在涉案墓葬欠缺关键证据《鉴定意见》的情况下,从与本案关键事实毫无证明关系的《证明》得出涉案墓葬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结论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三、一审判决不但回避了涉案墓葬是否系盗掘古墓葬罪所规定的犯罪对象,且对犯罪对象进行了扩大解释,不符合“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规定:“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也就是说,“文物保护单位”是涵括在保护范围之中的,但“文物保护单位”绝不等同于“保护范围”,而《刑法》明确规定盗掘古墓葬罪的保护对象为“文物保护单位”。

,一审判决不但回避了本案涉案墓葬是否为刑法意义上的保护对象,同时对其进行了扩大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要求,须每一个构成要件均符合盗掘古墓葬罪的规定时方能“定罪量刑”。但在本案涉案墓葬即犯罪对象,是否为刑法所规定的保护对象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应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刑法原则,不应对上诉人如此“定罪量刑”。

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上述事实,并重新对上诉人依法改判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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