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剑云律师

周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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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案件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来源:周剑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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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不良生产模式造成的的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已成为了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事实上,不断恶化的环境不但影响了各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更是威胁到了全人类的生存。因此,环境公益诉讼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

1  扩大原告的适合范围

在实例三中,列举了环境公益诉讼得以处理的案件,这只是我国相关诉讼领域进步和发展的起点。从以往发生的环境诉讼案件来看,法院不乏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其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对起诉资格的规定:只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才能成为诉讼适格主体。而环境污染的损害对象一般是不特定多数人,而且大部分环境损害是通过自然物(如河流、土地、野生动物)作为媒介间接对人类利益造成影响。这种状况显然不符合环境公益诉讼的鲜明特点,因而,这在根本上导致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局,使现行的司法制度在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上软弱无力,导致环境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面临困境。因此,要建构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得扩大主体的适格范围,赋予一切个人和单位以诉讼权,这些单位如:海洋局、检查院、社会团体,个人则以律师最为代表性。这样,不仅有利对污染者实行监督,而且有利于对于一些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或行政不作为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2  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按照传统民事诉讼法的,在环境诉讼中,那么作为原告的国家机关、公众或环保社团组织就要提出造成环境危害的证据。由于环境损害的认定通常需要专业机关进行特定的技术鉴定,但大部分原告缺乏或不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这样“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就使得原告承担了极为困难的举证责任。因此,为了实现原、被告双方力量均衡,许多国家在环境侵害案件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规定主要证据由被告提供。我国也有被告举证相关的规定,却没有规定举证的范围,从而使得被告感觉承担了太重的举证责任。为了很好地协调好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首先,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已经或很有可能有污染行为, 即完成部分举证责任;若被告否认原告提出的污染为行, 或否认其行为会造成原告设想的损害结果,则必须承担提供反证的责任。

3  诉讼费用预付方式的改进

前文已经提及环境公益诉讼所需的费用成本超出了普通诉讼主体的承担范围,要破解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成本高的难题,就必须要遵循效益原则,选择最小投入获得最大收益的解决路径。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告发人诉讼制度,建立公众参与和政府主导相结合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制度上破解难题。

第一,发挥公众参与环境法律执行的作用。告发人诉讼制度实质上是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促进法律的有效执行。

第二,建构政府主导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政府主导是指告发人将证据材料移交给政府部门后,主要由政府部门提起诉讼,若政府部门选择不介入,则由告发人以政府的名义提起诉讼。其中,政府和法院对于案件的撤销、和解等重大诉讼事项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三,构建公众参与和政府主导相结合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框架,其具体为:

在原告资格上,只要环境公益受到事实上的损害,掌握环境违法行为秘密信息的告发人和政府即获得原告资格,告发人自身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并不影响其获得原告资格。

在案件管辖上,美国告发人诉讼由联邦法院管辖。为了消除地方保护,我国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

在诉讼程序上,我国政府主导的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根据我国国情进行调整。告发人向法院提出案件申请时须向环保部门提供自己所掌握的所有证据材料。环保部门在法定期间内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案件处于保密状态。调查结束后,环保部门可以决定介入或不介入案件。环保部门介入的方式有撤销、和解或者接管诉讼。其中,撤销与和解必须举行由法院、环保部门和告发人参与的听证会,尊重告发人的异议权,案件的撤销须由法院和环保部门出具附带理由的书面同意。环保部门接管诉讼后,告发人仍然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若环保部门选择不介入案件,则由告发人单独诉讼,且在诉讼期间环保部门可以选择介入诉讼。

最后,规定惩罚性赔偿。由告发人提起的诉讼实行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包括民事罚金和损害赔偿金两部分。其中,民事罚金归属于告发人,用以弥补告发人提起诉讼产生的费用,民事罚金的数额应当与告发人诉讼费用相当。在美国,如果被告败诉需要承担2~3倍的损害赔偿金,告发人可以获得10%~30%的损害赔偿金。我国可以规定较低的损害赔偿金(如1~2倍的损害赔偿),其中告发人获得损害赔偿金的比例可以降低,但要保证对告发人起到激励作用。

除了借鉴美国的告发人诉讼制度,根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刚起步的实情,我们还可以设立基金会和专项资金来缓解诉讼费用的压力;法院可以针对公益诉讼做出免缴、缓缴或减缴诉讼费的措施;在法律人员上,注重培育专业组织和公益律师,环境公益诉讼不是通过鼓励来推进的,其适格主体应该是专业的环保组织和公益律师队伍。让专业的人用专注的精力来做专业的事,环境公益诉讼现存的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4  给原告设定合理的奖励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要是出于对正义、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为社会全体利益在诉讼过程中消耗的时间、精力、金钱,若不设定提起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很多人就会失去对正义的追求、对完善和谐社会生活的追求和热情, 淡化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或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的意识。因此,在合理合法有意义的情况下,给起诉者一定的奖励也是十分有必要的。那么这些奖励基金从哪里出呢?其一,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公众出资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奖励基金。其二,部分奖励金可以从被告的经济制裁中提取。设定原告奖励机制除了对原告付出的补偿和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人维护社会公益,最重要的是激发公众积极参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思想意识。因此,原告奖励机制的设定是环境公益诉讼不可或缺的环节。

5  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判决后由法院直接执行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保证实现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内容的诉讼行为。 其依据的条件是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上诉,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判决的话,作为被告可以向原审提交执行申请书,交纳一定的执行费用,法院执行局就会依法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但出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目的是基于对国家环境利益和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的保护考虑,这就要求执行过程的特殊性,即法院应对生效的裁判文书直接执行,而不应由胜诉原告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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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周剑云
  • 执业律所: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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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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