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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转让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非原创(法邦网) 发布时间:2020-01-20 浏览量:0

一、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2001年5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土地部门收取);


  (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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