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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法律及监管风险

作者:杜红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9 浏览量:0

1、融资租赁被被认定为借贷的后果

(1) 关于本金的认定。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且合同有效的,租赁保证金和租赁手续费很可能从租赁本金中扣除,而租赁物留购价款也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租赁公司的权益将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2) 关于利率认定。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化24%的利率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3) 关于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在借款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担保合同的效力一般不受影响,我司担保合同条款中也约定了“如果主合同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而被司法机关确认为借贷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的,则保证人应对司法机关确认后的法律关系项下承租人应向债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但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因此假如出租人与承租人串通虚构租赁物、伪造租赁物价值等,且担保人能够举证证明的,不排除担保人据此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并得到法院支持。

 2、融资租赁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

   被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及《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四条约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当事人请求偿还借款的同时,一并要求支付资金占用期间资金占用费用的,人民法院判决用资人偿还占用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1) 关于本金的认定。手续费从本金中扣除。

 (2)关于利率的认定。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认定。

 (3)关于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应对的措施:1、注重承租人资信情况。在客户正常履约的情况下,租赁合同项下的法律关系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会影响相关交易方的权益,相关交易方通常也不会对租赁合同项下的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提出异议,在选择租赁物、设计交易结构时,应充分考量承租人的资信情况。对于有可能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租赁业务,尽量优先客户资信情况良好、还款能力强、违约风险低的客户群;

   2、充分考虑租赁物引起的法律风险。在无实质增信措施,主要还款依靠处置租赁物时,设计交易结构时应确保交易中的租赁物是真实的、特定的、不可消耗的,租赁物价值能够覆盖我司债权;

   3、尽调过程中充分重视租赁物核查,确保租赁物适格。各业务部门应当充分重视对租赁物的全面核查,确保交易中的租赁物是真实的、特定的、不可消耗的,租赁物在交易时物上不存在权属瑕疵。对于房产项目还应重点关注: (1)出卖人是否为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对于已建成的房产,出卖人是否已取得产权证;对于在建工程房地产,是否已取得预售许可证;(2)房产项目的建设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为违章建筑,是否存在租赁物所有权无法转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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