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武汉律师 > 杜红涛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发放标准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06-25 浏览量:0

职工受工伤需要停工治疗,期间应享受工资福利待遇。这个治疗期,称为停工留薪期,其中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的休养期间。那么期间的工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1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由谁发放?


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工伤职工所在的单位发放。《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资待遇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原工资福利待遇具体如何计算,《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但是各地的规定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费之外的正常出勤工资;二是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应理解为“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除外)”由此可见,河南省工伤治疗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待遇除了不包括加班费,应得到的工资是工伤前正常出勤的工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就专门解释了什么是“原工资福利待遇”,即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3工资待遇可享受多长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此,在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一般也是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单位就停发原待遇,工伤职工根据本人的实际伤残情况享受伤残待遇。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能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请注意,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杜红涛律师

杜红涛律师

服务地区: 湖北-武汉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181-6230-6498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