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武汉律师 > 杜红涛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过劳死属于工伤吗

作者:杜红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8 浏览量:0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过劳死”通常指因长时间加班导致过度疲劳引发疾病而死亡。“过劳死”并非法律术语,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关于“过劳死”的规定,“过劳”已经成为我国白领的工作常态,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无“过劳死”这一概念,更谈不上对其如何认定。

若过劳死能够被认定为以上《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十五条的情形之一的,那么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反之,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若劳动者的“过劳死”不能被认定为以上情形之一的,那么就很难认定为工伤


杜红涛律师

杜红涛律师

服务地区: 湖北-武汉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181-6230-6498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