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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签订的赠与协议是否能撤销?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17-07-26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张某和侯某于2004年经朋友介绍认识,相处3年后,于2001年4月在河南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7月,张某、侯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开始分居,2007年10月和2008年10月,张某先后起诉要求与侯某离婚,法院两次均判决不准离婚。现张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某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在庭审中,侯某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对方坚持离婚,则要求对方按照婚前协议的内容支付侯某2500万元。张某不同意支付。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支持了男方请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


  【法律剖析】

  对于婚前财产协议,其效力问题应考虑:双方签订协议是否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是否存在损害公共、他人利益,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若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亦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应认定协议效力。但是,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名义是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实质是张某将婚前财产无偿赠与侯某,应当按照赠与协议处理,而非婚前财产协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对于因夫妻之间对不能预期的财产进行赠与,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所涉及的财产实际上并未发生转移,故夫妻一方主张离婚,且不愿意再继续履行该财产协议的,在赠与财产没有发生转移之前,夫妻一方有权撤销赠与,即夫妻另一方无权要求其配偶继续履行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因此法院依据《合同法》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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