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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律师解析:项目所有权转移后的责任主体

来源:贾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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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后又将项目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应按《合同法》第88条、第89条、第90条等有关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规定处理。需注意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分为法定概括转移和意定概括转移。根据《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法定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并不需合同相对方同意,但应承担法定的责任。而意定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则需经对方同意。当然在承包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发包方和承包人均可基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

    案例3:淮安市xx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www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08310日,淮安市xx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ww开发建设指挥部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淮安市xx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盐塘河绿地项目景观绿化三标段工程。后盐城市www开发建设指挥部被撤销,相关权利义务由www管委会承继。淮安市xx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结束后,于201461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盐城市www开发建设指挥部支付工程款,法院经审理,将盐城市www管理委员会作为被告,并判决盐城市www管理委员会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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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贾奎
  • 执业律所: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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