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律师解析:审核工程结算依据
一般来说,工程价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争议最多的方面。因而,对于如何认定工程价款的计算或结算方式,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工程签证的内容是补充计算工程价款的,所以,工程签证可以直接作为工程结算、审计的重要依据。换句话说,在工程结算时,双方确认的签证,可以作为计算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依据。
其次,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回复函可知:审计结果不能作为工程峻工结算依据。2015年5月,中国建筑业协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寄送了一份《关于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的函》,在函中,中国建筑业协会称,近年来,北京、山东等14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的地方性审计条例或监督条例中,都规定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中国建筑业协会认为,强制性地将第三方作出的审计结果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双方的最终结算依据,既不合理,也无现行法律的支持。通过地方立法强制要求将审计结果运用于民事合同的价款结算,实际上是以行政定价代替市场定价,而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之间是一种行政监督关系,审计机关没有对具体交易行为进行定价的权利。
再次,对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因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的折价补偿原则,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最后,还需考虑的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三无工程”导致无效后,工程价款应依据何种标准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