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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可以要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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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大爷与小赵的母亲结婚时小赵仅10岁,属于未成年人,后小赵受到赵大爷的教育和照顾长大成人,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自然解除。但多年后双方因各种生活问题发生纠纷,关系恶化,于1995年在村委会的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关于小赵不再负担赵大爷赡养费的协议。几年后赵大爷经济困难,又起诉到法院要求小赵支付赡养费,本案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从内容上看,当初签订的小赵不再负担赵大爷赡养费的协议实质就是扶养关系的解除,当属有效。赵大爷晚年由其亲生儿子和女儿赡养,并非老无所养、老无所依。故法院驳回了赵大爷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与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完全相同。形成抚养关系的成年继子女应当承担对继父母的扶养义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因为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协议解除双方抚养关系的情形,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协议解除的效力如何认定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基于收养法律行为或再婚后事实上存在着抚养关系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收养关系的解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有规定,但是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仅仅最z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中批复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该批复肯定了继父母子女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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