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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继承人之间签订遗产分配协议,还以遗嘱为准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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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以遗产分配协议为准,视为继承遗产之后的重新分配行为,该协议不属于赠予,不能要求撤回。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应如何分配何某4遗留的涉案股份问题。《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赠属于广义继承的一种,根据上述规定,遗赠应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知道遗赠的,应从被继承人死亡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但上述规定并没有明确受遗赠人应以何种形式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继承人何某4生前于2007319日立下遗嘱,表示在其死亡后,将其持有的广州市某经济联合社股份二十五股中的十三股及股金指定由侄儿何某1一人承受,十二股及股金指定由侄儿何某2一人承受。此为何某4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何某1、何某2表示其于何某4生前已知道上述遗嘱,上述遗嘱公证书并由何某1保管。何某42016521日去世,何某1、何某2于何某4去世后第9天即2016530日与何某3签订了《何某4死后股份分红协议》,内容为:“根据何某4生前与三个侄儿在联社和居委工作人员的现场调解后,同意将其死后在某村联社得到的股红利益作重新分配,分别分配给三个侄子,何某38股,何某18股,何某29股。”何某1、何某2签订上述协议可视为其在何某4去世后两个月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但同时对何某4遗赠的股份作出了重新分配,即不再按何某4上述遗嘱分配何某4遗留的涉案股份,而是由何某3占有涉案股份的8股、何某1占有8股、何某29股。上述协议是何某1、何某2、何某3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该协议履行。此为重新分配何某4遗留的涉案股份的行为,不属于赠与,不可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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