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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继承纠纷中,如何证明事实收养关系?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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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事实收养虽然没有办理书面的行政登记,但也会有许多其他的证明双方已形成事实收养的证据。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凭当事人的陈述、户口登记、养父生前单位的人事登记、办理葬礼时的花圈名字、公墓上的墓碑内容等一系列的证据认定了事实收养关系。

具体要证明形成事实收养或否认形成事实收养的证据请当面咨询律师。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马某萍生前,是否与陈母、马父建立起养父母子女的关系。马某萍出生于19541229日,根据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马某萍在45岁时被陈母、马父收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于19924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建立的收养关系,其成立条件,应当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综合考虑到当时的历史、社会环境和是否有实际的事实作为判断依据。按照现实生活情况,亲属关系情况一般人事、户籍档案当中反映,在本案中,马某萍在19815月将户籍迁移落户于户主为马父的户籍档案当中,在户籍档案当中马某萍登记为马父的女儿,且马某萍生前工作单位的人事档案表格中反映其父亲为陈母、母亲为马父,而并非马某萍的亲生父母;与之对应的是,陈母的《干部退休申请表》中填写家庭人口状况明确注明三女为马某萍,虽然马父、陈某甲、陈某乙称该表是马父代为填写的,而马父在本案中否认其与马某萍建立收养关系,但其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中曾经陈述其是马某萍的母亲;另一方面,在陈母出殡时的现场照片显示当时写有“悼念爱夫陈母”的花圈挽幅上马某萍及其丈夫李某乙的名字与马父、陈某甲、陈某乙及陈母女婿的名字共同落款,马父、陈某甲、陈某乙作为陈母的妻女,与陈母有最直接的近亲属关系,马某萍及李某乙的名字能够与三人的名字合署在同一花圈挽幅上,说明马某萍已被视为陈母家庭成员的一份子,而且生养死葬乃我国传统生活习俗中的大事,马父、陈某甲、陈某乙称当时非常悲痛,对于葬礼是由组织安排,故对于花圈挽幅上马某萍和李某乙的名字与他们自身名字共同合署并无深究的说法明显与现实传统观念和行为习俗不相符;再者,广州市银河革命公墓管理处所保存的档案当中显示陈某甲在立碑手稿内容上写的是“女陈某甲、陈某乙、马某萍;婿林伟才、邓中光、李某乙”的内容,说明当时陈某甲本人也认同马某萍为陈母的女儿,将马某萍一家视为其近亲属。虽然马父、陈某甲、陈某乙反复强调是为了马某萍的工作及户口安排才在各种材料上申报其为陈母、马父的子女,但综合上述证据,从传统宗族观念、生活习俗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并非如马父、陈某甲、陈某乙所称马某萍与其家人只是一般亲属关系,而是可以判断出陈母、马父在当时已是将马某萍视为其女儿,马某萍生前确与陈母、马父建立起养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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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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