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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能否确认使用权?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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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解答:可以。

2010年,刘先生因装修急需现金,李先生建议他将有关房屋临时过户至李先生名下,以李先生名义办理贷款,待刘先生还清贷款后再变更回他名下。随后,双方就上述约定签订了书面的《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归刘先生所有,刘先生2012年还清贷款后,李先生配合他进行产权过户变更。

    但后来,该房屋被拆迁,回迁的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且李先生认为其为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利人。为此,刘先生将李先生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交水电物业缴费票据、银行按揭贷款存折原件、房屋钥匙等,请求确认该房屋的回迁房归刘先生所有。李先生辩称,因该房屋已登记在其名下,且回迁房无产权登记,法院无权确认该房屋的归属。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未办理产权的房屋是否可以进行物权确认。本案系因未办理产权手续引发的所有权确认纠纷。首先,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产权证在诉讼中只是认定事实的优势证据之一,不是认定房屋权属的证据。对于房产属权的认定,应通过产权登记背后的原因行为等来综合认定,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房产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并非实际所有权人的话,则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综合各种证据情况来进行最终司法认定与裁判。

  其次,未取得产权登记的房屋与违章违法建筑有本质的区分,根据《民法通则》等规定,未取得产权登记并不影响对其所有权的确认。最后,房屋登记行为本身不赋予权利或者免除义务,也不创设权利或者剥夺权利。房屋所有权证只是行政机关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的结果,给予申请人作为产权的证明。

     结合本案,经审理查明,刘先生向法院提供了当初双方签署的《协议书》、水电物业缴费票据、银行按揭贷款存折原件、房屋钥匙等证据,以证明其实际缴纳该房贷款并实际居住使用,尽管该房屋回迁后的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从原因行为等综合考量,法院认定刘先生是该房屋回迁后房屋的真正权利人,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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