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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恋爱期间只有借条没有转款记录,对方辩称受胁迫能打赢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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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如果只有借条的话没有任何其他证据的话,还是有风险。不过正常情况下,都还会有一些其他证据证明事实,比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就举证了写借条当天现金取款记录,以及过后微信催还款的聊天记录,几项证据加起来已足以认定借款事实。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男对于涉案《借条》中签名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案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男系受胁迫或者存在其他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立具涉案《借条》,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借条》现载明的所有内容均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汤女有无实际出借涉案《借条》所载的130000元借款。法院认为,首先,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涉案《借条》载明张男向汤女借款130000元,且汤女对于出借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立具借条的原由等事实均能作出相应的陈述和说明,没有明显矛盾之处,而对现金交付借款130000元的时间、地点、缘由等事实也能够作出相应说明,该事实亦与《借条》所载“借款种类为现金”的内容相吻合。而张男虽不承认在20151月向汤女借款130000元,但不能对其在没有收到任何借款的情况下仍同意立具涉案《借条》作出合理解释,张男对于为何出具涉案《借条》的陈述显然也与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从事生意经营应具有的正常风险意识不符。张男称汤女取款130000元是用于微商活动,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汤女亦不予确认,故法院不予采信。张男主张汤女当时全面掌控张男的个人及经营资金,提供4笔汤女、张男之间的转账记录予以证明,但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汤女与店铺客户之间的交易转账等情况,故对于张男的上述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在汤女催收借款的《短信聊天记录》中,张男“我都想问别人借了,房租才交了一半”的回复并未否认借款事实,张男在庭审中亦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综上,在张男不能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推翻汤女起诉主张的情况下,法院对张男向汤女借到13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张男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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