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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分手协议处置了公司财产有效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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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无效。公司的财产独立与股z东的个人财产,股z东个人的分手协议约定公司名下的财产归属,属无权处分,公司有权起诉返还。如下面这个案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赖女与男友分手时,签订分手协议约定车辆归男方所有。后公司起诉返还,一审法院不支持,二审广州中院改判支持了,因为法定代表人只是股z东,其无权处分公司资产,未得到其他股z东同意,最终判决其男友赖某返还。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车辆的所有权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车辆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涉案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乾某公司,购车款也是由乾某公司支付,赖男也承认购车款属于乾某公司经营所得的收益。据此,可以认定涉案车辆所有权人为乾某公司,属于乾某公司的资产。

关于顾女处分涉案车辆是否有效的问题。首先,顾女及赖男均确认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涉案车辆进行了处分,即顾女并非以乾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对涉案车辆进行处分,该处分也不属于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其次,赖男明知涉案车辆所有人为乾某公司,且乾某公司的另一股z东祁某对涉案车辆的转让情况也不知情,仍然与顾女约定受让车辆,赖男并非善意的第三人。最后,涉案车辆价值已超过乾某公司注册资金三分之二,该车的转让属于乾某公司重大事项,应得到公司其他股z东的同意。顾女承认其并未取得乾某公司股z东的同意,擅自处分乾某公司的资产,损害了乾某公司的利益。综上分析,顾女对涉案车辆的处分无效。赖男取得涉案车辆所有权的依据不成立。原审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判决赖某返还车辆给乾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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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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