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租人是房屋共有人之一,租赁纠纷其他产权人需要参加吗?
律师解答:其他共有人不需要参加诉讼。因共有人之一起诉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是对其他共有人有利的行为,其他共有人即使不来,利益也不会受损,因此不需要其参加诉讼。
判决书节选:
关于本案一审法院有无遗漏必要诉讼主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的释义,各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共同管理依据不同的管理行为可分为三种具体方法即:共有物的保存、改良、利用。对共有物的保存行为,是指以防止共有物的灭失、毁损或者其权利丧失、限制等为目的,而维持其现状的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如共有物的保管,及法律行为如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各共有人一般也不会对保存行为进行约定。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是指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者价值的行为,如将共有的房屋进行重大修缮。对共有物的利用行为,是指以满足共有人共同需要为目的,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决定其使用、收益方法的行为。具体到本案而言,李某起诉请求解除租赁关系,收回己方享有共有产权而由姜某占有的涉案房屋,并要求姜某支付未及时腾退房屋而产生的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是为了防止对共有物权利丧失或限制而行使的保存行为。该行为系主张对共有物进行保护和排除妨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不会因此行为而受损。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保存行为可以单独进行,不需要先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李某提起本案诉讼系其作为共有人享有的、可单独行使的合法诉权。其他共有人并非法律规定的必须追加参与本案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法院并无遗漏必要诉讼主体,如其他共有人认为李某的行为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另循法律途径向李某主张权利,姜某的该项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