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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人收取转让费后市场不承认,转让费能退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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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能,只有承租人才有权利签订转租合同收取转让费,若某些个人没有租赁权,却擅自收取转让费,则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退还。

相关案例:

某市场开业之初,王某声称能卖张某2个“市场档口”,每个档口费用19万元,同时,每个档口保证金1万元。张某向向王某支付40万元后,收到了市场出具的2万元保证金收据,也收到了王某出具的转让费为38万元的“商铺转让承诺(转让协议)”,其中该承诺表示:如果市场未能正常运营则退还全部转让费。张某与市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如期缴纳租金、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到第三年时,却突然被告知市场因某种原因需要终止合同。

张某等人为讨回商铺转让费,多方咨询律师,其中有些律师让他们直接放弃主张。后来,他们还是委托了律师起诉了王某,因为律师分析:王某应该不是商铺的原承租人。

在办理租赁合同终止(解除)手续时,果然了解到王某确实不是原承租人;同时,市场也否认其与王某的行为有关(王某曾说其是受市场委托代为对经营户招商的)。张某等人的代理律师在诉状和代理意见中指出:

1. 因收费人不是原承租人,且其并不代表市场,故其收费行为未产生对价,于法无据,应全部退还;2.若其是市场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代为招商)或者其收费(全部或部分)交给市场,则市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因既不是市场工作人员,也不是原承租人,张某获得商铺承租权与王某不具有关联性,所以,王某收取张某支付的38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故判决王某返还38万元的转让费及其相应利息损失(何某等人也与张某一样,都得到了法院支持退还全部转让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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