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二手房买卖中,银行提出不合理要求,卖房人能拒绝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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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如要求不合理,侵犯了卖家的合法权利,且该要求并非发放贷z款的必要条件的话,卖家可以拒绝配合。此情况下买家因尽量跟银行协调,如实在不行应及时更换贷z款银行,否则不能按期付房款则构成违约。
判决书节选:
根据查明的事实,合同签订后,杜某向建行越秀支行申请了按揭贷z款,但由于银行要求蔡某提供房款用途声明书遭拒绝而导致银行未送达同意贷z款通知书亦未发放贷z款。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支付房款是购房人的主要义务。对于杜某的贷z款申请,作为出售方的蔡某履行配合办理合理、正常的贷z款申请手续即完成其义务。虽根据蔡某与其前妻的离婚协议约定涉讼房屋归属蔡某及其儿子所共有,但由于涉讼房屋登记在蔡某一人名下,上述约定仅是蔡某与其前妻之间内部的约定;银行要求蔡某出具房款用途声明书后才同意发放贷z款,显然超出了正常售房人在配合买房人办理按揭手续中所应承担的正常、合理的范畴,蔡某拒绝出具声明书并无不妥。从杜某提供的同意贷z款通知书复印件亦可看出,声明书亦并非银行内部审批流程中是否同意贷z款申请的必要文件。在此情形下,作为付款义务人的杜某,理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或协调其申请贷z款的银行尽快发放贷z款或重新向第三方银行申请按揭贷z款或变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以促成交易的尽快完成尽快支付房款给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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