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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婚内签订协议房产共有,未过户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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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使没有过户,也是有效的。比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房产的约定属于赠予,未过户之前可以撤销,判决男方只能分得增值部分。二审法院纠正了这种判法,认为协议双方应该受协议约束,不能随意撤销,改判协议有效,但因女方对房屋贡献较大,分60%,男方贡献较小,分40%

判决书节选:

夫妻共同财产:1.位于天河区某房产,登记为李女个人所有。李女主张该房产是其个人所有,提交了证据经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书》,约定座落在广州市天河区某房屋产权归李女一人所有,与刘男无关。落款时间为2013813日。刘男则主张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位于天河区某房共同共有,落款时间为20131115日。

一审法院认为:该房产为李女个人婚前财产,婚后约定为共同所有,应视为李女对其个人财产于婚后的赠与承诺。但上述房产份额并未登记过户给刘男。现李女主张上述房产为李女个人所有并且不同意刘男的分割主张,应视为行使权利转移前赠与的任意撤销权。然而,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审法院认为:该房产虽为李女婚前购买,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男通过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为共同共有。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李女、刘男已通过书面形式,对涉案房产的性质进行约定,双方均应受该协议约束。此外,涉案房产的部分贷款系由双方共同偿还,刘男对于涉案房产并非没有贡献。原判将夫妻间基于身份关系的双方协议等同于普通的单方赠与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合考虑房屋购买时间、购买价格、双方结婚时间、共同还贷数额、房屋价值等因素,可由李女分得60%,刘男分得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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