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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哪些情况下合伙投资款应按借贷关系返还?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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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与欧某系生意场上的朋友,经济往来频繁。后欧某承建某食堂工程,因资金不足,邀请汪某入伙,汪某因担心投资有风险,特别是与人合伙可能导致血本无归,遂与欧某签订合伙协议并约定其分期投资10万元人民币,工程完工并结账后,分取5万元人民币工程利润,其不承担亏本风险,保证获得5万元工程利润;工程完工并结账后,欧某应一次性返还其投资款和利润合计15万元。

协议签订后,汪某陆续支付了投资款,但工程完工后,欧某归还了10万元本金,却以工程亏损为由拒不支付约定的利润5万元,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汪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欧某给付利润5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与欧某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汪某投资10万元,不参加合伙项目的经营活动,不承担合伙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金及固定利润,违反了法律关于合伙的规定,双方关于承建某职工食堂的投资款10万元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关系,其关于固定利润的请求不应支持,其投资款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提示:在现实中,为筹措资金,派生出了许多合同,有合伙的,有投资的,有理财的……,但你不要被这些合同表面形式弄蒙了,其中有很多都是“挂着羊头卖狗肉”,实质上是借贷关系,所以投资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尽量做到合同名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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