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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商违约后要承担多少项违约责任?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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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这个根据案情的不同而不同,基本上法官会考虑违约的过错情况和已支付的赔偿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决。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救济遵循的是损失填平的原则,即一方当事人因违约导致的赔偿金额应不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如下面这个案件,加盟合同解除后加盟商继续经营构成违约,法院最后判没收了保证金15万,但加盟费仍应退还11万,另外合同另外一条的违约金损失条款30万则没有支持。

判决书节选:

其次,关于一次性加盟费15万元是否应当返还给罗某的问题。虽然前述第八、(二)、4条约定银某肠粉店有权没收的款项中包括了已缴交的加盟费,但该条款实际上仍是违约条款,所规范的应当是违约金。而从款项性质来看,一次性加盟费以及特许权使用费均属于特许经营费用即使用银某肠粉店特许经营资源所支付的对价,故不应当由上述条款调整。因一次性加盟费为罗某前期一次性缴纳,而原定的合同期限至2018年,现双方履行了部分合同期限,故从公平起见,银某肠粉店应当将未履行部分的加盟费111864.41元(计算公式为15万元*未履行期限44/合同全部期限59月)退换给罗某。

最后,关于银某肠粉店要求罗某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是否合理的问题。银某肠粉店主张该经济损失赔偿系对未履行合同部分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酌定,认为属可预期收益。因合同仅约定了由于罗某原因致使合同提前解除银某肠粉店有权收取罗某已缴纳的特许权使用费,并未约定银某肠粉店应将原定合同期的全部特许权使用费赔偿给银某肠粉店,且银某肠粉店方在合同解除后可自行在相关地址经营或另行发展加盟店,仍可获取相关收益。再者根据前文所述,罗某亦已为其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故银某肠粉店的反诉请求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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