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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伙企业哪些情况下应当解散?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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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的解散是指合伙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合伙归于消灭的行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解散的事由包括: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合伙协议约定有经营期限。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合伙当然终止。这意味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并不必然引起合伙企业的解散,只有在与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条件同时具备时,才会引起合伙企业解散的后果。如果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合伙人对继续经营合伙事业均无异议,则可认为合伙人一致同意延长合伙经营期限,延长后的期限则为不定期限。但此时应在原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协议如约定当某一事由出现时合伙便解散,则设立合伙的行为实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协议解除,合伙解散。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可由合伙人基于合意而设立,自然也可基于合伙人的合意而解散。无论合伙协议是否约定有合伙经营期限,合伙人均可通过合意而终止合伙协议.解散合伙。如果一部分合伙人同意解散合伙.而一部分不同意,则合伙不解散,由同意解散的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继续存在。当然,在不同意解散台伙的合伙人只有1人时,合伙关系自当消灭,合伙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根据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组织的 合伙人必须是2人以上,若台伙成立后不断发生退伙而致只剩下1人时,便出现了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的现象。当这种情形持续满30天时,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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