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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后能否以公司未备案、商标未注册为由解除合同?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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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不能。未备案、商标未注册都不影响合同效力,不能以此为由要求退款。

判决书节选:

根据查明的情况,悦某饮公司未就特许经营活动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也未就“王氏捞吧”标识在食品类商品、服务上获得商标注册。龙某认为应认定涉案合同无效。原审法院对此分析如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及《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悦某饮公司虽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但相关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特许经营合同不因特许人未具备上述条件而无效。其次,悦某饮公司作为特许人虽未就“王氏捞吧”标识在食品类商品、服务上获得商标注册,其经营资源存在瑕疵,但在合同签订时,如特许人隐瞒其对经营资源无处分权或权属不清的事实,其行为构成欺诈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对于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在合同履行期间因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涉案合同无效。综上,涉案合同系龙某与悦某饮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具有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龙某诉请确认涉案合同无效,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信。鉴于经原审法院释明龙某仍坚持主张涉案合同无效,故龙某据此主张返还咨询服务费及技术转让费、返还购买餐具及配套物料费用、赔偿损失等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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