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之间互相借款什么情况下有效?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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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就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看来,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以无效为原则,以有效为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文),该18号文的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该法律规定中明确了企业间的借款只得用于企业间的正常生产、经营业务,其他业务。尤其是企业间融资是明令禁止的,属于法律明确列举适用的规定。
不少人认为2015年18号文的出台其实是对前述法院批复、《贷款通则》和最高院解答规范文件的否定,所以为发展市场经济,目前国家是默许企业间相互借款的。但事实上,这中间存在极大的误区,18号文的出台并不意味着之前的文件已失去法律效力,它们依然有存在空间,只是目前为了发展经济,国家对企业间的借款采取宽松的政策。但是前面的规则依然合法有效。司法实践中,多数企业间借款的判例也多采取否定态度。
总得看来国家对企业间借款合同,以无效为原则,以有效为例外,企业间借款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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