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买新房后发现质量有小问题能拒绝收楼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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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一般性质量问题不足以拒收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因此,对于房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是其他影响居住的重大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房屋作为人工建造的建筑物,存在一些瑕疵是难免的,所以对于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开发商有修复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出于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和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考虑,购房者是不能以此为由要求退房或者拒绝接收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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