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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能否以商铺承租人不是征收补偿对象为由驳回补偿诉请?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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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最近部分一审法院经常以商铺承租人不是相关部门现公布的征收补偿对象为由驳回承租人要求房东支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这样判决是不当的,二审法院予以了纠正。

 

判决书节选:

鉴于吴某与陈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期内涉案商铺如受政府拆迁或被有关部门征用,征用单位对承租物业土地房屋的补偿归吴某,其余双方按各自被征拆时界定的被征对象和条件向征拆方按《广州市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索赔,陈某作为涉案商铺的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即至2019719日前对涉案商铺享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故涉案商铺因拆迁而取得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733590元应归陈某享有,至于临时安置补助费366795元、搬迁费10000元及空调迁移费3500元酌情由吴某与陈某各享有一半为宜。由于吴某已向相关部门收取了上述所有的款项,故吴某应支付923737.5元(计算方法为:733590+366795元÷2+10000元÷2+3500元÷2)给陈某。一审仅以陈某不是相关部门现公布的征收补偿对象为由驳回陈某要求吴某支付补偿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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