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

张静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互联网纠纷,继承,损害赔偿

180-7880-3465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广州父母出钱帮子女买房,属于赠与还是借款?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8
人浏览

老陈夫妻俩都已年过七旬,自2009年与儿子儿媳共同出资购买浦东新区三林路的一处住宅后,一直居住于其中。购买时房屋价格约为120万元,老陈夫妻、儿子儿媳各自出资约60万元,房屋产权登记为四人共同所有。4年后该房挂牌转售时,其市场价格已经涨到了308万元。虽然价格高涨,但老陈夫妻出售这套房屋并不是为了套现,而多少带着一点无奈的成分。原来,20136月份,老两口的儿子小陈、儿媳小李为了改善女儿的上学环境,想把自己原本位于御桥路的房子卖掉,再用这些钱款购买锦绣路上的一处学区房。然而,事不遂人愿,小陈、小李在出售御桥路房屋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导致他们缺少资金购买锦绣路的房屋。当时,小陈、小李夫妻二人不仅购房事宜受阻,还面临赔偿诉讼。在此情况下,出售三林路房屋用于补充锦绣路房屋的购房款,便成为一条解决途径,四人商量后达成了一致意见。

  在以308万元的价格将三林路房屋出售后,小陈、小李终于如愿购买到了锦绣路上的学区房,之后,御桥路的房屋也顺利售出。老陈夫妻原本以为,在各项手续完成之后,儿子、儿媳会将三林路房屋的一半售房款予以返还,但拖了一年多对方仍执意不还,他们于是起诉至浦东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从本案案情来看,三林路房屋售房款直接打入了两被告的账户,用于购买锦绣路房屋,该房屋最终也登记在两被告名下,从形式上似乎符合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情况。但实际上,应根据原、被告售房用于买学区房这一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考量,探求两原告是否确有售房出资为两被告购房的意思表示。

  根据现有情况来看,两原告虽同意将三林路房屋出售,且房款由两被告收取,但就其真实意思应为提供资金周转帮助。如果两原告欲为两被告出资购房而出售三林路房屋,那么按常理会提前安排出售,统筹考虑资金安排,而不是在出现筹资问题的情况下再考虑出售。何况,两原告曾向被告转账50万元并收取借条,也可证明两原告已对两被告购房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在此情况下,两原告再将应属其所有的巨额房屋出售资金赠与两被告购房,显然不符合常理,故两原告要求还款合法有理。法院判决被告小陈、小李返还房屋出售款154万元。

以上内容由张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静律师咨询。
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9人好评: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180-7880-3465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静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96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80-7880-3465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