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加盟商加盟后多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9
人浏览
律师解答:法律只规定一定期限,并未规定具体时间,实践中一般以开店为标准,开了店就不能行使单方解除权了。但各个法官的看法可能不同,比如下面这位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的法官,就判开店后5个月,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
判决书节选:
关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及返还预交货款的诉讼请求。首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单方解约权,即使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被特许人也依法享有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与被告签订合同,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相隔时间未满五个月,属合理期间。故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约权,依法应予支持。鉴于原告确认除保留了约5000元的货物外,其他货物均已退回并且提交了退货签收单予以证明,举证期限内,被告未提交证据反驳,故本院对原告的举证予以确认,扣除5000元的货物费用,被告还需返还原告预交货款45000元。
以上内容由张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静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