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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纠纷中,公司方说假话就一定构成欺诈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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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一定。特许经营案件中,一般不会认定公司方欺诈,最好不要以这个理由起诉。

判决书节选:

《合同法》第五十七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一方未全面履行信息披露制度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可被撤销,只有在一方故意隐瞒核心信息或提供虚假的核心信息,致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被欺诈一方才得以行使合同撤销权。钟某主张博某某公司仅有一家加盟店,“博某某英语”商标未获注册,不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签订合同后亦未按规定进行特许经营企业备案,因此博某某公司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及隐瞒真实情况,诱使钟某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属欺诈行为,故钟某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对此,法院认为:

首先,虽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但该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特许经营合同不因特许人未具备上述条件而无效。虽然博某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与钟某签订《全托管合同》时已就“博某某英语”商标在特许经营、教育培训等类别上获得注册以及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事实,但商标的使用不以注册为前提,且从实际履行过程中钟某对“博某某英语”有关商标、装潢、标识、管理制度等经营资源的使用,可以确认博某某公司具有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所需的经营资源。

其次,钟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博某某公司经营状况、商业模式等情况进行考察,即使博某某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包含不实信息,但该宣传应当视为要约邀请,该宣传内容亦并未纳入《全托管合同》,且《全托管合同》明确载明钟某系在经过详细的市场调查以及对博某某公司运营管理模式的深入了解知悉后向博某某公司申请合作经营品牌资格,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博某某公司并未隐瞒、提供或者夸大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的相关信息或经营资源。

再者,关于《全托管合同》的备案问题,虽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但该法条亦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且备案行为是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并不会影响到钟某在签订合同时对博某某公司的资质、经营实力和加盟项目前景的判断和认知。综上,《合托管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钟某不得以博某某公司在《全托管合同》签订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为由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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