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间借贷纠纷中,旧债未到期又借新债的,保证人还有保证责任吗?
律师解答:民间借贷中,旧债未届期又继续出借部分款项并重新出具借条的,应认定借款展期或重新确认,保证人不能免责。
案情简介:2012年,张某出借100万元款项予庄某,何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庄某偿还30万元后下落不明,2014年,张某诉请何某偿还借款本息。何某以张某、庄某借新还旧为由主张免责。张某举证证明其通过换条、存单交付出借庄某86万元,但主张现金部分13万余元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①出借人持有借条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义务时,借条具有推定借贷事实已实际发生的初步证据效力,但保证人提出借贷事实未发生的抗辩且能作出合理说明时,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及交易习惯、证人证言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从本案查明事实看,张某以旧债转结、存单交付方式实际交付86万余元。张某主张现金交付部分13万余元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按该法条用语文义,并未限定主合同为金融借款合同情形,亦未将主合同为民间借贷合同情形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民间借贷中存在换条或转结时,新旧借条担保人不一,担保人援引前述法条主张责任免除的,需符合以新贷偿还旧贷构成要件。对于新借条并非单纯的旧债展期,而是由未到还款期限的旧债及新出借款项一并组成情况,应认定不符合借新还旧构成要件,不得适用前述法条。本案中,旧债在出借案涉借条时并未到期,债务人无以新还旧行为,借贷双方亦未达成以新还旧合意,故保证人不得援引前述法条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③本案并非债务人偿债能力恶化情形下,以新贷名义骗取担保人担保,虽然案涉借款含有旧债转结,但并不影响担保人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的判断,实际加诸担保人的担保金额亦未超过借条载明金额,故并未加重担保人责任,故担保人对旧债应全部承担保证责任。判决何某给付张某借款36万余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