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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镇户A口的子女能继续农村的宅基地房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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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家里有新中国成立前中央政府发的老地契,土地房产所有权人是父亲。1987年土地清查时,确定该宗地为农民集体所有。但是没有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登记发证。现在房屋所有权人去世,子女都是城镇户A口,一直在此房居住,子女是否能继承土地及房产?老地契是否还有效?

    答:本案涉及老地契效力问题及城镇居民能否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最A高人民法A院对土地证与老红契效力问题的解答》(法行字第16242)中答复,依照《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A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均已作废”。该解答已明确,新中国成立前发的老地契已经没有法律效力。

    按照《国土A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A部、农业A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文件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人民A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A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依据上述政策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经公告无异议的,可以给父亲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父亲去世后,按照继承关系可以给子女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且在记事栏进行备注说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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