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告法院可以全赔吗?
近日,佛山禅城区法院宣判了一宗银行卡被盗的案件,整个案件以受害人依法获得全赔终结。该案曾经的主审法官认为,市民一旦将钱存入银行,市民的身份就由就失去对所存金钱之物的支配权,转变成对银行享有债权,由此判决银行全赔。
住在佛山禅城区的陆先生在佛山某银行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往卡内存进279824.23元。办卡第二天晚上21时30分左右,原告陆先生在被告(该银行)柜员机取款2000元。然而令陆先生万般不解的是,就在取钱后的第二天11时30分左右,银行通知原告银行卡账号内只剩余额43917.23元。随后陆先生向警方报案,经查实,陆先生的银行卡先后被提取现金17笔共138000元,手续费27元,消费两笔共77880元,总计215907元。
法院认为,该案件中受害人所损失的215907元,并非自己利用真卡所取款、转账或消费,而是罪犯利用假卡即克隆卡所为,不能视为原告所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按照当事人持有的银行卡章程显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规定,其规定的前提是持真实的银行卡进行交易,而案件中215907元是用假卡所为,因此整个交易不能算是持卡人所为。因此法院方面认为,银行应该根据储蓄合同规定应随时向原告支付上述存款,被告拒不给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本息的违约责任。
另外,法院还认为,主体的最终责任人是信用卡的诈骗犯。因此银行和陆先生本人只是一种合同纠纷问题,不存在共同被告的问题。
法院意见认为,该案中的某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对金融具有高度的注意、保障义务。而案件中犯罪分子通过事先安装盗卡设备的方式盗取陆先生的存款。首先银行方面没有及时通过录像信息发现问题,其次银行由于技术设备存在缺陷没有识别假卡,让犯罪分子轻易取得成功。依据这些细节,法院认为银行方面的过错显而易见。加之受害人陆先生在取款时表现得极为小心,没有不妥之处,因此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