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父母离婚争抚养权要征求孩子意见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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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但是传统的审判往往忽视未成年人权利。最近新出台的规程明确,审判中,需多方面考虑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如子女的意愿,父母保护教养子女的意愿及态度,父母具备的最优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条件,甚至父母的一贯表现、品行,有无刑事污点、酗酒、虐待子女等不良行为。
规程规定,审理抚养权、监护权、探视权案件,应当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未成年子女不满7周岁的,由有关未成年人维权机构提供咨询意见或访视报告,作为法官办案参考;凡年满7周岁的,法官必须征求本人意见;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出庭表达意愿。
对于抚养费,规程规定,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按照20%-30%的比例确定子女的抚养费,要保证未成年子女的消费性支出,达到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对抚养权纠纷案件,规程明确,法院可中止案件审理,设置考察期,经过一段时间考察后再进行裁决。
据介绍,此前某法院已有一起成功案例。11岁的小小原本跟着父亲,因和父亲、祖母发生矛盾跑回母亲家,母亲起诉至法院要求改判孩子的抚养权。为此,法院中止诉讼3个月,委托当地妇联进行跟踪考察,发现小小跟随母亲生活后,学习取得显著进步,而且母亲在小小的学习生活上更尽心。于是,法院作出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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