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进行连锁加盟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两店一年什么意思?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04
人浏览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里的“两店”是指特许人所拥有的两个直营店。“拥有”不仅仅包括全资拥有,也包括控股拥有。
2、特许人拥有两个直营店还包括关联公司拥有直营店的情形。比如关联公司的直营店可以视为直营店;个体户经营时间可以视为特许人直营店经营时间;夫妻分别经营的可以视为具有关联性等等。
3、所谓“一年”是指特许人从事某一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超过一年以上,而不是企业成立一年以上;且产品或服务是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不是企业经营非商业特许经营所涉产品或服务一年以上。
4、需要注意的是,特许人的直营店不能认定为分特许人的直营店。特许人与分特许人是特许与被特许的关系,并不具有包含、投资等关系。分特许人在取得特许人的授权后应当具有两店一年”后才能发展二级被特许商。
5、外国公司在中国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两个直营店不一定是中国国内,国外的也可以,只要符合一年的条件。因为每个国家特许经营的准入政策和管理机关不同,在审查“两店一年”证明时,要根据每个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区别对待,并且一律需要公证认证。当然,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首先在中国国内设立两家直营店并且经营一年以上才能成为特许人。
6、要注意《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两店一年”的规定。
以上内容由张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静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