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和土地即将被拍卖,被执行人用假租赁合同提异议怎么办?
律师说法:案外人对被执行房产主张存在租赁关系而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应作实质审查,以防止虚假租约规避执行的情形。
案情简介:2012年,执行法院依开发公司申请,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电气公司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2013年,担保公司以其在2007年就该房产与电气公司签订了20年厂房租赁协议提出执行异议。租赁协议显示每年租金55万元,担保公司一次性支付1100万元全部租金,期满电气公司返还1254万元。法院审查发现电气公司所盖公章编号系该公司原公章遗落、于2008年11月重新向公安局办理审批手续后刻制。
法院认为:1电气公司在协议上落款时间早于所加盖印章刻制时间,明显不实。
2从厂房租赁协议内容分析,并不符合租赁交易习惯,而更符合民间借贷特征。担保公司经营担保业务,其租赁厂房无生产经营之能力和必要,且协议书亦未提及双方合作生产内容。从租金支付方式及返还方式上看,不符合常理。从银行对账单看,转账金额巨大,若系厂房租费,则理应签订书面的厂房租赁协议,但当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协议,显不合情理。两账户进出资金额较大,且比较频繁,不排除双方之间存在资金个人往来关系,即便该资金系受担保公司指示汇款至电电气公司,亦不能据此认定汇款即系支付租金。
3厂房租赁既未依法登记,亦无证据证明该租赁厂房已实际交付并使用。且担保公司所提交水电费支付凭证加盖电气公司印章,与租赁协议约定由担保公司支付不相符。
④担保公司与电气公司默契关系亦不正常。在法院拍卖电气公司厂房前,电气公司一直未提及与担保公司存在厂房租金关系。诉讼过程中,担保公司与电气公司授权委托书均系同一人所书写,双方提交证据及发表意见高度一直,极不符合常理,故判决驳回担保公司全部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