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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哪些霸王条款?如何应对?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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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揭资格的霸王条款:例如合同中约定“买方必须付清全款或取得银行按揭承诺后方可签署买卖合同”。先缔约再履约是交易的基本程序,而开发商出于防止签约后购房者退房解除备案麻烦的考虑,在签订《认购书》时就“补充约定”买方必须付清款方可签订买卖合同,由此给购房者造成的结果是没有签订合同先支付完毕房款,签合同时即便不能接受种种不平等条款,也必须被动接受,任人宰割。

(二)付款方式霸王条款:例如合同中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买方按揭不成必须一次性付款”。购房者之所以选择按揭购房就是因为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款,开发商在合同中设定该条款导致购房者即便是因银行房贷政策变化等非自身原因贷款受阻无法履行合同时也必须履行合同,否则将面临定金被没收、承担违约金,甚至被强制继续履行合同拍卖房屋支付剩余房款的风险。

()小区公共部分权属霸王条款:例如合同中约定“车位、车库、架空层、顶层、外墙广告、公共场地等均归开发商所有”。根据《物权法》规定,除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归业主共有外,车位、车库的权属由当事人约定,开发商利用其格式合同制定者的有利地位无一例外地将车位、车库归为己有,使得该立法形同虚设,而架空层、顶层、外墙广告、公共场地均属《物权法》规定业主共有范围,开发商无权通过“协商”的方式将其据为己有。

(三)面积差异及交付条件霸王条款:例如合同中约定“卖方保留变更规划及交楼标准的权利,并以实际交付为准,买方不得有异议”。项目规划及交楼标准对购房者来说至关重要,也是合同必须确定的事项,开发商设定该条款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可以任意变更、修改合同而无需购房者同意,实际上等于没有约定规划和交楼标准,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只能约束自己,不能约束开发商,失去了全部意义。

(四)迟延交房、迟延证霸王条款:主要是指开发商将延迟交房或者延期办理房产证的原因扩大表述为不可抗力免责。很多情况并不属于不可抗力,例如卖方与相邻方的纠纷与购房者没有任何关系,据此免除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根据该条款,如果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常年得不到解决,卖方就可以无限期地不履行合同了。

法院在审理房产纠纷案件时,如认为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是霸王条款,可认定其无效。但具体哪些条款是霸王条款,建议还是找专业的房产律师面谈,细细推敲合同内容。

以上内容由张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静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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